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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24 14: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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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乐虎nba

  对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猪饮用余水收集于沉淀级经单级沉淀后通过管道排入生猪饮用余水收集池外侧土沟然后流入一土塘,部分废水从土塘上部一缺口流入农田。经采样监测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塘内废水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饵朵农业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修建生猪饮用余水三级沉淀池,生猪饮用余水

  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别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8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海川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8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5、《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2〕H291号。

  6、2022年9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提取的《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饵朵农业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摘页。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饵朵农业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修建生猪饮用余水三级沉淀池,生猪饮用余水配套设施不合格。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6日向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2〕1-10号),责令立马停止使用。2022年9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2〕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发展经济和保护自然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整改,遵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从轻处罚。

  3、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和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建立完整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别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大饵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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