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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雨水篦子危害群众“脚下安全”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4-02-04 17: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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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乐虎nba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刑事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带斗小货车,到鹿邑县鸣鹿办事处赵楼路口宋河大道辅路用钢筋撬掉雨水篦子盗走,分三次售卖12个雨水篦子。经鉴定,被盗雨水篦子价值人民币1920元。经查,被盗雨篦子附近有鹿邑职业技术学校、鸣鹿中心幼儿园、赵楼幼儿园、麻窝张行政村卫生所等学校、单位,紧邻鹿邑县鸣鹿办事处赵楼村、麻窝张村,雨水篦子被盗的道路周边人员密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周边人员密集的道路上盗窃雨水篦子,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脚下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本案中,被盗的雨水篦子处在生产生活的人员密集场所,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小井盖大民生!切不可因一时贪财,偷盗公共道路上的窨井盖等设施,否则后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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