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分检查同意,私行开工建造总投资额为12800元的酸洗生产线、经过在核电总装车间的排污管道上违法设置开口旁路,以躲避监管的方法将废水排放至核电总装车间东北角的雨水井,再经雨水排放口外排至园区雨水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茂名市生态环境危害案子简易判定评价与商量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则
1、对你公司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分检查同意,私行开工建造总投资额为12800元的酸洗生产线项目”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佰贰拾肆元(¥224.00元)罚款,详细计算公式为:(20%+15%)×12800元×5%=224元。2、对你公司施行“经过在核电总装车间的排污管道上违法设置开口旁路,以躲避监管的方法将废水排放至核电总装车间东北角的雨水井,再经雨水排放口外排至园区雨水管网”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288000.00元)罚款。以上两项罚款算计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贰佰贰拾肆元(¥288224.00元)。